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,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的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,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分别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,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。
教育部门应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,报本级人民政府。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,决定批准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,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;不予批准的,书面说明理由。
校车行驶线路需要跨越二个以上设区市的,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。
经验内容仅供参考,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(尤其法律、医学等领域),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。
作者声明:本篇经验系本人依照真实经历原创,未经许可,谢绝转载。
展开阅读全部
文章评论